父母贈與我一塊土地,
為甚麼我還要重新申請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呢?
土地是由父母贈與取得,受贈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
而且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,
只是親子間移轉土地,為甚麼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?
那是因為 ──── 課稅主體改變
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:父母 → 我
所以我(也就是新所有權人)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9月22日前)
重新向這塊土地所屬的地方稅徵機關提出申請,
當然經核定後,如果無移轉而且用途沒有變更的話,以後就不用再申請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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