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ax父母贈與我一塊土地,

為甚麼我還要重新申請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呢?

土地是由父母贈與取得,受贈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

而且戶籍設立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

只是親子間移轉土地,為甚麼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?

 

那是因為  ────   課稅主體改變

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:父母

 

所以我(也就是新所有權人)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922日前)

重新向這塊土地所屬的地方稅徵機關提出申請,

當然經核定後,如果無移轉而且用途沒有變更的話,以後就不用再申請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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